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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俞堯律師專欄:一定要傳被告到庭,才能做不起訴處分嗎?

9月1日
讀畢需時 1 分鐘

選舉季到了,候選人之間告來告去好不熱鬧,有些是真的有可能成立,有些就是政治立場的宣示或是博取選民關注的手段了。


而還有一種則是希望透過到處提告,讓人疲於奔命,以達到騷擾或警告的目的。

但在刑事案件,這種騷擾式的提告可能浪費的只是自己的時間。


首先可以看刑事訴訟法第228條:「實施偵查非有必要,不得先行傳訊被告。」,偵查中只有「必要時」要「先行」傳喚被告,但這裡的先行又留解釋空間,似乎是一定要傳,只差在順序。


這時再看司法院院字第403號解釋:「檢察官對於告訴或告發案件,偵查結果無須傳喚被告,已足認為所告事實為嫌疑不足或行為不成犯罪者,即可逕為不起訴之處分。」就講得很明白,若明顯不成立犯罪,根本無須傳喚被告,就可以做不起訴處分。


實際上這樣的逕為不起訴處分非常普遍,例如有些民眾委任律師,官司輸了就去提告律師刑事背信,這種通常就會以逕為不起訴結案。


總之,司法資源非常珍貴,使用司法應該是為了解決問題,而非解決情緒或報復。如果企圖透過濫提刑事告訴來騷擾他人,最後很可能浪費的就是自己的時間。
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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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俞堯律師(全國執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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