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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俞堯律師專欄:跟公司綁約,我提前離職要賠錢嗎?

9月16日
讀畢需時 3 分鐘
離職不一定要付違約金

現在大環境不好找勞工,有的公司為了避免好不容易找到的人做沒多久就離職了,會要求勞工「綁約」,約定勞工若在期滿前離職就要賠償公司的損失。


#先講結論一 如果公司沒有出錢培訓你,也沒有額外給你補償(例如綁約金),那這個綁約就無效,提前離職不用賠償公司。


#先講結論二 即使公司有出錢培訓你,或是有給綁約金。但若綁約「不合理」,仍然不用賠償公司。所謂不合理,可能是綁的時間過長,綁約金過低等等,但這要個案判斷。


#先講結論三 即使綁約合法,如果勞工離職是不可歸責的,那也無須賠償公司。例如某機長跟航空公司綁了20年的約,但第2年就因為意外不幸失明,不能繼續開飛機,那機長離職不用賠償公司。#如果勞工依勞基法14條離職,因為是雇主違法在先,一樣不用賠償。


以下正篇開始:


所謂「綁約」,在法律上叫做「最低服務年限條款」,這類條款不是簽了就有效,而是要看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。


我還在讀大學的時候,法律對「最低服務年限條款」並沒有明文規定,因此那時候是透過法院判決形成兩個判斷標準,分別是「必要性」與「合理性」。


但在民國104年修法後,勞基法吸收了「必要性」與【合理性」的精神,新增了第15-1條,讓「最低服務年限條款」的標準明文化。


這個法條的設計分了兩個階段,


先看15-1條第1項:

「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,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:

一、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,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。

二、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,提供其合理補償者。」

也就是說,如果雇主「沒有出錢訓練勞工」也「沒有給予綁約補償」,連簽綁約都不能簽。


縱使過了15-1條第1項,簽了綁約,也還不能確定綁約合法,接著要看第二階段,


15-1條第2項:

「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,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,不得逾合理範圍:

一、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。

二、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,其人力替補可能性。

三、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。

四、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。」

意思是綁約的「內容」要合理,如果給超少的綁約金,卻要求超長的綁約期限;或是勞工的職位很容易找到人代替,卻要求綁長約,都有可能導致綁約不合法而無效。

即便過了第1項可以簽綁約,過了第2項確保綁約合法,勞工離職時也不一定要賠償,15-1條第4項規定:「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,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。」


所謂「不可歸責」的實例可以看:


臺中地院114年度勞簡字第26號判決,勞雇雙方有綁約,但雇主擅自苛扣工資,勞工依勞基法14條離職。因勞工離職不可歸責於勞工,而是 #因為雇主違法在先,因此法院判勞工不用支付綁約的違約金。


其實最常牽涉到綁約合法性爭議的,就是醫師跟醫院、機師跟航空公司、工程師跟科技廠等高技術產業,雇主常需花大錢去提升勞工能力,為了避免勞工學完就跑,因此會有綁約的需求。


當然,如果遇到綁約的違約金的爭議,最好的方法仍然是諮詢律師。有時一封律師函向雇主說明法律規定,雇主就摸摸鼻子算了,雙方也不用再上法庭浪費時間。
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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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俞堯律師(全國執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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