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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入日期: 2025年5月26日

文章 (19)

2026年2月2日1 分鐘
王俞堯律師專欄:想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務必注意時效
在刑事訴訟起訴後,第二審辯論終結前,被害人可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。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兩大優點,一是免繳裁判費,二是因為可援用刑事的證據,相當於舉證責任大幅減輕。通常法官的心證也會較有利於被害人。 但若在刑事提告後,就傻傻等檢察官起訴,想說等起訴了再來提附帶民事,很有可能會錯過時效。因為提出刑事告訴,不會中斷民法侵權行為的2年時效計算。 舉例來說,大壯113年3月3日被小美桶一刀,大壯同日提出刑事告訴,但到了115年3月2日,檢察官遲遲沒有起訴小美,大壯也沒有自己去提民事訴訟,那侵權行為的時效就超過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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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年1月22日1 分鐘
王俞堯律師專欄:行政相驗、司法相驗與死亡證明
日本的武士道典籍《 葉隱》中寫道:「所謂武士道,即看透死亡。」 不論是不是武士,死亡都是我們必然的宿命。而在法律上,有三種「證明死亡的文件」,但依開立的過程,嚴格來說是四種: 第一種是死者在「醫院」病死,這時會由醫院開立「死亡證明書」。 第二種是死者在「醫院以外的地方」病死,這時就要聯絡當地的衛生所,衛生所會派醫生來相驗遺體,並開立「死亡證明書」。 (此過程即「行政相驗」) 第三種是死者「非病死」或「疑似非病死」,這時就要由地檢署的檢察官偕同法醫到場進行相驗,再開立「相驗屍體證明書」。 (此過程即「司法相驗」) 第四種則是人失蹤下落不明達一定時間,由法院裁定「死亡宣告」。 要特別注意的是,只要懷疑有外力介入,即便是在醫院死亡,也要報請司法相驗,以免將來要追究刑事責任時缺乏證據。 取得以上「證明死亡的文件」後,法律上才能認定死者已經死亡,也才能夠開始進行遺產繼承等程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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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年1月19日2 分鐘
王俞堯律師專欄:我可以晚一點進去服刑嗎?可不可以換離家近一點的監獄?
刑事案件走到最後,可能就要入監執行。這種時候律師的心情通常會無比沉重。固然有時是爭取到很低的刑度,當事人胸懷重新做人的希望進去,期待出獄後展開新生活;但當然也有堅信當事人無辜,卻未能成功辯護的情況。 當事人收到入監執行通知後,往往會問兩個問題,一是想先把家人安頓好,能不能晚點進去?二是能不能換離家近一點的監獄,方便家人、朋友可以就近探視? 首先是能不能晚點進去,這點要看以下這兩條法條, 刑事訴訟法第467條:「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依檢察官之指揮,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,停止執行: 一、心神喪失者。 二、懷胎五月以上者。 三、生產未滿二月者。 四、現罹疾病,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。」 監獄行刑法第13條第一項規定:「受刑人入監時,應行健康檢查,受刑人不得拒絕;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拒絕收監: 一、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,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。 二、現罹患疾病,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。 三、懷胎五月以上,或生產未滿二月。 四、罹患法定傳染病,因執行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。 五、衰老、身心障礙,不能於監獄自理生活。」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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俞堯 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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