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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入日期: 2025年5月26日

文章 (28)

2026年9月8日1 分鐘
王俞堯律師專欄:執行名義與債權憑證
所謂強制執行,就是讓法院幫你討債,那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做強制執行?就是要有執行名義。 常見的執行名義大概有確定判決、本票裁定、支付命令等等。 但法院幫你討債,不代表一定討得回來。 如果強制執行無果,就會取得「債權憑證」,律師業俗稱「獎狀」,債權憑證就是執行名義的變體,日後可以憑債權憑證再做強制執行。 很殘酷的是,是否有清償義務與有無能力清償完全是兩回事,有時當事人來找我諮詢,我也會評估相對人的清償能力。 如果清償能力明顯不足,我甚至會建議當事人就不要委任了,否則律師費花下去當事人還倒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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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年9月1日1 分鐘
王俞堯律師專欄:一定要傳被告到庭,才能做不起訴處分嗎?
選舉季到了,候選人之間告來告去好不熱鬧,有些是真的有可能成立,有些就是政治立場的宣示或是博取選民關注的手段了。 而還有一種則是希望透過到處提告,讓人疲於奔命,以達到騷擾或警告的目的。 但在刑事案件,這種騷擾式的提告可能浪費的只是自己的時間。 首先可以看刑事訴訟法第228條:「實施偵查非有必要,不得先行傳訊被告。」,偵查中只有「必要時」要「先行」傳喚被告,但這裡的先行又留解釋空間,似乎是一定要傳,只差在順序。 這時再看司法院院字第403號解釋:「檢察官對於告訴或告發案件,偵查結果無須傳喚被告,已足認為所告事實為嫌疑不足或行為不成犯罪者,即可逕為不起訴之處分。」就講得很明白,若明顯不成立犯罪,根本無須傳喚被告,就可以做不起訴處分。 實際上這樣的逕為不起訴處分非常普遍,例如有些民眾委任律師,官司輸了就去提告律師刑事背信,這種通常就會以逕為不起訴結案。 總之,司法資源非常珍貴,使用司法應該是為了解決問題,而非解決情緒或報復。如果企圖透過濫提刑事告訴來騷擾他人,最後很可能浪費的就是自己的時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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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年8月25日2 分鐘
王俞堯律師專欄:長輩往生後,不宜擅自使用長輩帳戶
隨著平均餘命越來越長,長照已經成為台灣人的日常。若家中有幾個子女,常常是最小的那個留在家照顧長輩。 有些長輩不好意思讓子女出錢,會把存摺及密碼交給子女,委由子女全權管理財產,以處理日常所需及支付醫療費用。此時子女提款因為經過長輩的授權,不會有任何問題。 然而一旦長輩往生,子女卻還是繼續動用長輩的帳戶,就可能會有刑事責任。常見的劇本是,平常對於照顧長輩置身事外的其他子女,一知道有遺產可圖,馬上就回來告兄弟姊妹的提款行為是偽造私文書。 民法第550條本文規定:「委任關係,因當事人一方死亡、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。」因此,長輩固曾委任子女管理財產,但一旦長輩死亡,委任關係就消滅了,子女動用帳戶,就變成沒有授權的行為。 但法律亦非如此不近人情,同條的但書規定:「但契約另有訂定,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,不在此限。」這裡所稱的「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」,依據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100號判決的見解,包含了死者的「身後事」,例如遺體處理、喪葬儀式、祭祀等等。 因此,長輩生前曾委任子女全權管理財產,但死後委任關係原則已告消滅。子女繼續動用財產是否構成犯罪,就要視用途是否為所謂「身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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