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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俞堯律師專欄:長輩往生後,不宜擅自使用長輩帳戶

8月25日
讀畢需時 2 分鐘

隨著平均餘命越來越長,長照已經成為台灣人的日常。若家中有幾個子女,常常是最小的那個留在家照顧長輩。


有些長輩不好意思讓子女出錢,會把存摺及密碼交給子女,委由子女全權管理財產,以處理日常所需及支付醫療費用。此時子女提款因為經過長輩的授權,不會有任何問題。


然而一旦長輩往生,子女卻還是繼續動用長輩的帳戶,就可能會有刑事責任。常見的劇本是,平常對於照顧長輩置身事外的其他子女,一知道有遺產可圖,馬上就回來告兄弟姊妹的提款行為是偽造私文書。


民法第550條本文規定:「委任關係,因當事人一方死亡、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。」因此,長輩固曾委任子女管理財產,但一旦長輩死亡,委任關係就消滅了,子女動用帳戶,就變成沒有授權的行為。


但法律亦非如此不近人情,同條的但書規定:「但契約另有訂定,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,不在此限。」這裡所稱的「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」,依據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100號判決的見解,包含了死者的「身後事」,例如遺體處理、喪葬儀式、祭祀等等。

因此,長輩生前曾委任子女全權管理財產,但死後委任關係原則已告消滅。子女繼續動用財產是否構成犯罪,就要視用途是否為所謂「身後事」而定。


若是支應、清償死者臨終前後所積欠或應支付之醫療住院、房租安養、告別祭拜儀式、遺體火化安葬、骨灰塔位祭祀等相關費用,則委任關係例外不會消滅,子女也就不會有偽造私文書的問題。


當然,最為保險的做法,就是在動用帳戶前,先請教律師。
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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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俞堯律師(全國執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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