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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俞堯律師專欄:告訴乃論,就是有告才算,沒告不算

5月22日
讀畢需時 1 分鐘

告訴乃論的「乃論」,白話文就是「才算」。

所以告訴乃論,就是「有告才算,沒告就不算」的意思。

日常生活中最常遇到的「告訴乃論」案件就是車禍導致的過失傷害了。


大壯開車不小心撞到小美,因為過失傷害是「告訴乃論」,因此要小美有告大壯才算,警察、檢察官才會處理。

反之,如果小美沒有告大壯,就不會去辦大壯過失傷害。


而且,因為告訴乃論是「有告才算」,所以如果這個「告」後來撤掉,一樣也不算。

例如小美先告了大壯過失傷害,但後來大壯取得小美的原諒,小美撤回告訴,那大壯的過失傷害就不算了。

如果在偵查中,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,檢察官要做不起訴處分。

如果已經起訴了,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,法官要做不受理判決。


但是,切記,切記,切記,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,刑事撤告一定要在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,不然就來不及了


回到大壯跟小美的例子,如果大壯就是很皮,拖到刑事一審都判了,才要來跟小美談和解撤告,那就算達成和解,小美也無法去撤掉告訴。


最近聽聞有律師忘了這個規定,跟當事人說二審還能撤告,導致誤了人家權益,真的要小心。
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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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俞堯律師(全國執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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