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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俞堯律師專欄:我可以晚一點進去服刑嗎?可不可以換離家近一點的監獄?

刑事案件走到最後,可能就要入監執行。這種時候律師的心情通常會無比沉重。固然有時是爭取到很低的刑度,當事人胸懷重新做人的希望進去,期待出獄後展開新生活;但當然也有堅信當事人無辜,卻未能成功辯護的情況。


當事人收到入監執行通知後,往往會問兩個問題,一是想先把家人安頓好,能不能晚點進去?二是能不能換離家近一點的監獄,方便家人、朋友可以就近探視?


首先是能不能晚點進去,這點要看以下這兩條法條,


刑事訴訟法第467條:「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依檢察官之指揮,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,停止執行:

一、心神喪失者。

二、懷胎五月以上者。

三、生產未滿二月者。

四、現罹疾病,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。」


監獄行刑法第13條第一項規定:「受刑人入監時,應行健康檢查,受刑人不得拒絕;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拒絕收監:

一、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,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。

二、現罹患疾病,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。

三、懷胎五月以上,或生產未滿二月。

四、罹患法定傳染病,因執行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。

五、衰老、身心障礙,不能於監獄自理生活。」


把兩條綜合一下可知,如果「心神喪失」、「懷孕五月以上,或剛生產不到兩個月」、「重病恐有死亡風險」、「有法定傳染病」、「太老或身心障礙無法自理」這五個法定事由,就可以聲請執行檢察官延緩執行。


但如果是這五個法定事由以外,例如家中有生病的長輩、年幼的小孩還沒有安頓好等等,固然也可以提出聲請,但是否同意延緩,決定權就在檢察官了。


再來是到哪個監獄服刑,一般來說,案件繫屬在哪裡,就在哪裡的矯正機關(監獄)執行,例如案件由高雄地檢署起訴、高雄地院審理確定,那就會由高雄地檢署通知到高雄監獄執行。


但收到執行通知後,可以填具「請求囑託執行聲請表」給執行地檢署,請求囑託戶籍地或現住地的地檢署代為執行,這樣就能到戶籍地、現住地的監獄服刑了,親友也可以就近探視。
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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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俞堯律師(全國執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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