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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俞堯律師專欄:出獄改名,從新做人可以嗎?

法國小說悲慘世界的主角尚萬強(Jean Valjean),在服刑出獄後化名為

Monsieur Madeleine,捨棄過去的自己,創業、投入慈善,甚至成為了市長。


那台灣的受刑人,出獄改名從新做人可以嗎?

答案是可以,但建議要在判決確定、入獄服刑之前就要先改名。


我們來看姓名條例第15條:

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申請改姓、改名或更改姓名:

一、經通緝或羈押。

二、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。

三、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,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、易服社會勞動。但過失犯罪者,不在此限。

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、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,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。


依據該條規定,如果是故意犯罪,且沒有宣告緩刑、易刑(也就是要進去蹲了)的狀況,在「判決確定後到服刑滿三年」的這段期間,是不可以改姓改名的。


因此如果是出獄後想要改名,依據姓名條例的規定,就要等三年才能改了。
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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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俞堯律師(全國執業)

​電話  0979-573-89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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