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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俞堯律師專欄:移送併辦與追加起訴的異同

8月3日
讀畢需時 2 分鐘

有時候檢察官已經起訴,案件進入刑事庭審理,這時才發現被告還有部分未被揭發的犯罪事實,檢察官可能就會做「移送併辦」或「追加起訴」。


移送併辦跟追加起訴是相衝突的,區分方式是新發現的犯罪事實與已起訴的部分是否是「同一罪」,非同一罪才會走追加起訴,若是同一罪,就會走移送併辦。


舉例來說,小帥因為窮得沒錢吃飯,把自己的兩個帳戶(假設一個台銀一個中信)賣給詐騙集團。詐騙集團拿台銀帳戶去騙小美,小美報警後檢方起訴小帥幫助詐欺。審理中阿肥跳出來說,詐騙集團用小帥的中信帳戶騙了自己。


小帥的一個行為導致兩個人受害,在法律上還是論以一個幫助詐欺罪,因此檢察官就會針對阿肥被騙的部分提出「移送併辦意旨書」,請法官在審判時一併處理。


另外要注意的是,移送併辦是實務上自然產生的作法,沒有訴訟法上的規定。也沒有追加起訴只能在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的限制。因此 二審過程中檢察官也可能提出移送併辦意旨書。


回到追加起訴,追加起訴就比較簡單,本質上就是不同的犯罪,在一個刑事訴訟程序一起處理。比方說怪盜基德先偷了羅浮宮被抓,起訴審理過程中,檢察官又發現怪盜基德還偷了奧賽美術館,這時奧賽美術館的部分就可以做「追加起訴」,讓法院一併審理。


但既然追加起訴本質上是對不同的犯罪,那就 一定會有保障審級利益的問題。因此追加起訴,刑事訴訟法規定僅在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可以做。


如果沒有這個規定,到二審才追加起訴基德偷奧賽美術館的部分,那這部分就少了一個審級的保障。
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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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俞堯律師(全國執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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