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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俞堯律師專欄:虛構事實,才算誣告

5月27日
讀畢需時 2 分鐘

在由我辯護的案件中,若當事人順利獲得無罪判決或不起訴處分,大概就會問我:「律師,我想反告誣告,行嗎?」


甚至,有些人在得知自己被告之初,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,就想馬上反提誣告。


但實際上,誣告罪是非常難成立的犯罪,而且,誣告罪,與一般民眾的想像大有不同。


一般民眾會直觀地認為,我都得到不起訴處分/無罪判決了,那告我的人當然就是誣告呀!

實則不然,否則理論上台灣有幾件不起訴處分、無罪判決,就會同時有相等數量的誣告罪案件。


誣告罪,最重要的構成要件是「虛構事實」,也就是拿了一段「沒發生的事」去告人。


而且這個「虛構事實」的認定很嚴格,如果是「誤會有發生」、「懷疑有發生」、或是「確實有發生卻講得很誇張」、「確實有發生卻理解不一致」,這些都不算「虛構事實」,也就不會成立誣告罪。


舉個例子,老師在課堂上說小明是「遲到大王」,小明氣不過告了老師公然侮辱。老師得到不起訴處分後,告小明誣告也不會成立,因為老師確實有說小明是「遲到大王」,小明並沒有「虛構事實」。


再舉個誇張點的例子,我在家看電視,聽到隔壁鄰居家傳來慘叫聲,我擔心發生家暴,就打電話報警說隔壁鄰居家在殺人。警察來了之後開門,才發現鄰居家只是在看砍殺恐怖片,音量調太大聲了。雖然鄰居確實沒在殺人,但我也不會成立誣告罪。因為我「誤會有人在殺人」,而非虛構事實。


總之,在大多數的情況下,誣告罪並不容易成立。如果當事人在獲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後,問我,可否提告誣告罪?


我就會把上面這段講一次給他聽,然後問一句「你聽完還想告的話,我要跟你報價囉?」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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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圖是波堤切利的作品「阿佩萊斯的誹謗」,取材自古希臘畫家阿佩萊斯被政敵誣陷叛國的故事。


畫中赤身裸體的被告被三女一男(象徵虛偽、忌妒、背叛、欺瞞)揪到法官跟前。


法官長了副驢子耳朵,而象徵「無知」與「輕信」的兩人則在法官耳邊低語。


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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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俞堯律師(全國執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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